月嫂受傷 責任咋分?

“頸椎受傷骨折後,我在醫院住了一段時間,醫生說不排除做手術,可這時候客戶卻說不管了,公司也不讓住宿舍了,簡直不知該咋辦……”近日,因被家政公司外派到客戶家中提供服務而遭遇事故的月嫂王女士說,自己在西安沒有住處,也沒有親人朋友,現在公司、客戶都不管了,無奈之下只好去咸陽的遠房親戚家苦捱康復,“我是因為保護客戶家的寶寶才受傷的,結果卻遇到了這樣令人寒心的結果”月嫂。 月嫂被外派出事故,一心護寶寶自己頸骨骨折

王女士今年42歲,家在外地月嫂。她表示,離婚後,自己2023年12月經向西安碑林一家母嬰家政公司交保證金、簽署“合作協議”後,於次年成為該家政公司正式職工。她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交過保證金,公司才給派活,工作完成後,工資會由公司從客戶費用後抽成後發給自己。由於月嫂的工作性質,她平時要麼在客戶家裡住,要麼培訓時在公司宿舍住,或偶爾回老家住。

“去年10月份,因為一位已簽過合同去商洛客戶家中提供服務的月嫂有事去不了,公司就臨時讓我替班,我去了以後,一直也比較順利,但2025年11月6日,客戶家寶寶的爺爺開車,帶著寶媽、寶寶去檢查身體,剛出商州高速口沒多遠,因車速比較快,撞在了道沿兒上,當時碰撞力很大,我一心保護著懷裡才15天的寶寶,根本沒在意自己,結果來回閃了兩下,頭也碰了,幸好寶寶沒有事月嫂。”王女士說,她被送往當地醫院後,肋骨疼、脖子不能動,後在西安市紅會醫院被診斷為C6頸椎骨折、胸部挫傷,醫生本考慮手術,但鑑於創傷會比較大,遂決定先保守治療,擇機再做手術。

於是,王女士在紅會醫院住了45天便出院了,“一開始公司去醫院看了我,客戶也付了兩萬多元醫藥費,但客戶聽我還要繼續康復就說‘不管了’,催我出院;出了醫院,我不能活動,在西安又沒住處,就想去單位宿舍住,可單位不讓我住,就算先借公司的錢、等找好住處後,再找客戶要都不行……”月嫂

萬般無奈,王女士只得聯絡咸陽的一位遠房親戚住了過去,由於條件簡陋,不得不與親戚家上學的孩子擠在一起,“當時我是一心護孩子才傷成這樣的,現在,只覺得很委屈、很傷心”月嫂

家政公司:該月嫂與公司是合作關係月嫂,有訴求可以談

日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絡了王女士所在的家政公司月嫂。負責對接的張女士介紹,王女士與公司只是合作關係,並非公司員工,她出事後,公司領導立即前往醫院探望,對她護寶寶的舉動很認可,也決定給予獎勵;目前客戶方對於後期的治療費用,是希望走法律程式、根據法院判決來決定賠償金額;她稱,隨後王女士還有何訴求,可以跟公司談,公司也可請法務為她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但不會給她提供住處。

相關案例

月嫂與家政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成為責任劃分的焦點

近年來,月嫂外派客戶家中提供服務出現傷亡的事件在國內屢有發生,除客戶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月嫂與家政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往往成為責任劃分的焦點月嫂

2025年5月,湖南一位44歲的月嫂潘女士經長沙一家母嬰服務有限公司介紹,去僱主家提供服務月嫂。同年6月11日,潘女士在僱主家工作時突感不適,緊急就醫後被檢出心肌梗死並接受手術,前後花費醫療費達2萬多元。出院後,潘女士家人希望家政公司支付部分醫療費,但公司被拒絕。但該家政公司稱,在三方簽訂的“母嬰服務合同”中,僱主為甲方,月嫂潘女士為乙方,家政公司為丙方,僅為中介,系家政服務資訊的提供方,故不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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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江蘇年逾五十的月嫂王女士由公司接單後,於2023年將其外派至客戶家中工作,同年4月在進行月子護理服務時,不小心在客戶家中摔倒受傷,經診斷為右側橈骨遠端骨折月嫂。為獲得工傷賠償,她請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被駁回。後經法院審理認為,對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雙方對法律關係存在爭議的,應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綜合考慮。

律師說法

月嫂外派時出事 公司、客戶責任該如何劃分月嫂

■公司責任大小月嫂,取決於雙方勞動法律關係的認定

陝西至正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資深律師黃越嶺認為,在月嫂王女士的事件中,因車速太快導致事故,客戶作為駕駛人存在過錯,是直接的侵權責任人月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其應對事故產生的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現客戶已支付的醫藥費,是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一部分,不能免除其後續手術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全部合理損失的賠償義務。當然,從保險理賠方面說,也應由客戶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保險賠付不足部分,由客戶個人承擔。

而公司責任大小,取決於雙方勞動法律關係的認定月嫂。從當事人與家政公司簽過合作協議來看,月嫂與公司之間屬於中介服務關係,與客戶之間為個人勞務或僱傭關係。尤其公司若只負責介紹、派單、抽成,不直接管理月嫂的工作過程,該模式應為中介制或居間模式,公司主要承擔居間人的責任。如公司在派單時未盡到基本的審查、告知義務,或存在其他過錯,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或連帶責任。但單純以“第三方派遣機構”為由完全推卸責任,在法律上也可能不成立。黃越嶺表示,以往的員工制或勞務派遣模式,公司是月嫂的“用人單位”,客戶是“用工單位”,而月嫂是公司的員工,故由公司派往客戶處工作,並在工作期間受傷,通常應優先按工傷處理,由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不過,黃越嶺指出,由於近年來國內也出現過透過與員工簽訂合作協議來規避法律責任的案件,因此,王女士與公司的具體勞動關係如何,以及公司在此次受傷事故中應承擔何種責任,還需靠證據來判斷;即使當事人與公司名義上為“合作”,但實際進行過嚴格的工作安排、考勤及日常管理,也可能被認定為存在事實上的管理關係,若被認定為“員工制”或“事實勞動關係”,且受傷屬於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月嫂申請工傷認定,並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以及與客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月嫂

■管理關係是認定勞動關係的核心要素

“如家政公司僅作為中介提供資訊服務,未對月嫂進行培訓和管理、不支付勞動報酬,就不存在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僱主與月嫂之間是民事勞務關係月嫂。”針對湖南44歲月嫂潘女士的遭遇,陝西新紀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文祥指出,管理關係是認定勞動關係的核心要素,認定家政公司與月嫂是否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應依照2023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釋出的第三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重點審查雙方是否均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法主體,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而“家政公司與月嫂之間是否存在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可依據工作彙報情況、工資支付模式、微信聊天記錄等資訊來判斷”。

劉文祥認為,若家政公司僅起中介作用、收取中介費用,不負責交易後的後續事務,具體服務內容及服務費用由月嫂與客戶協商確定,公司未參與工作安排、質量監督及費用扣除,那麼雙方就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係,公司通常也無需擔責月嫂。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潘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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