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案件律師張嚴鋒:走私珊瑚入境如何處罰?

上海海關案件律師張嚴鋒:走私珊瑚入境如何處罰?

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靳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石珊瑚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中所列物種,且在未取得進口許可的情況下,夥同王某、梁某(均另案處理)透過在觀賞魚中夾藏的方式自菲律賓走私石珊瑚進境海關。靳某向外商訂購石珊瑚後,由王某製作虛假報關單據傳送給梁某,梁某使用虛假報關單據向海關申報進口夾藏石珊瑚的貨物。

上海海關案件律師張嚴鋒:走私珊瑚入境如何處罰?

爭議焦點:走私珊瑚入境如何處罰

上海海關案件律師張嚴鋒:走私珊瑚入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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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提示海關

上海海關案件律師張嚴鋒:走私珊瑚入境如何處罰?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海關

第八條 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根據本辦法第三至七條規定計算後的價值乘以物種來源係數計算海關

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物種的人工繁育個體及其製品,物種來源係數為0.25;其它物種的人工繁育個體及其製品,物種來源係數為0.5海關

第九條 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有實際交易價格,且實際交易價格高於按照本辦法評估價值的,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執行海關

2、《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核定標準》規定海關

經專家論證海關,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應同時滿足以下5點:

1.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的人工繁育技術普遍成熟,形成了規範化的技術操作流程或人工繁育技術標準;2.物種種群可以滿足人工繁育要求,人工繁育活動不需要從野外獲取種源,野外種源僅用作人工群體改良等特定用途;3.人工繁育物種的繁育種源為子二代以上個體(不包含子二代),且已形成兩個以上的穩定種群;4.相關繁育活動對野外物種保護有促進作用;5.相關繁育活動符合國家法律和社會文明要求,不應對國家形象、對外交往、物種保護等造成不利影響海關

3、《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海關

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進口或者出口合同;(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用途;(三)活體瀕危野生動物裝運設施的說明資料;(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海關

4、《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海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出口列入經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公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海關

(二)未經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海關

二、爭議焦點分析

1、進口珊瑚的規定

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規定,本案中的石珊瑚屬於附錄Ⅱ中的物種,必須對其貿易加以控制,以避免與其生存不符的利用海關。因此,對於該類珊瑚的進口,要求相關人員向所在地的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取得相應的批准檔案與證明書,按照相應的程式、數量、種類、口岸入關。

除本案中的石珊瑚外,黑珊瑚目、蒼珊瑚科、笙珊瑚科的所有種也都屬附錄Ⅱ規範保護的野生動物,應按照前述規定,依法進口海關。但上述珊瑚的化石進口不在限制範圍內。而附錄Ⅲ中,紅珊瑚科的瘦長紅珊瑚、日本紅珊瑚、皮滑紅珊瑚、巧紅珊瑚都屬於我國進行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針對我國的進出口,同樣應當依照前述規定,辦理進出口批准手續。

對於珊瑚活體,在進口時,應當按照0508.0090的稅則號列進行申報繳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4)》,其普通稅率為50%,最惠國稅率為12%,還分別與不同國家協議有10.8%、8.4%、6%、0%的協定稅率海關。以本案案涉的來自菲律賓的石珊瑚為例,菲律賓屬於東盟成員國,可適用《東盟經濟合作協議》的協定稅率0%,其對應進口綜合稅率為20%。

而對於珊瑚製品,如常見的紅珊瑚手串等,應當按照9601.9000的稅則號列進行申報繳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4)》,其普通稅率為100%,最惠國稅率為20%,還分別與不同國家協議有18.7%、17%、16.3%、6.6%、0%的協定稅率海關。以紅珊瑚的主要境外產地日本為例,日本和我國簽訂有《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及相關協議,可適用16.3%的協定稅率。同時,與珊瑚活體不同的是,紅珊瑚製品應當屬於有機寶石製品,對應綜合稅率為50%。

2、關於走私珊瑚如何處罰

對於違規進出口珊瑚可能會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並無太多爭議海關。但對於是否由可能構成其他罪名,需要做一定的解讀。

對於“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存在兩個司法解釋,一個是14年公佈的《走私解釋》,另一個是22年起實施的《野生動物解釋》,二者在本罪的解釋上存在一定的衝突,應當以後者在本罪上的規定為準海關。《野生動物解釋》不同於《走私解釋》,其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但未列在《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僅將未經批准擅自出口認定為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的行為。

因此,國內常見的擅自進口紅珊瑚的案件,也就不應當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而應當視數額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海關。因為進口紅珊瑚及其製品,依照前文所述,依舊是需要得到進口許可的行為。

但本案案涉珊瑚為石珊瑚,屬於附表Ⅱ中的物種,就不涉及該問題,仍以走私珍貴動物罪處罰海關

3、關於人工繁育對本案量刑的影響

首先,仍然要辨析人工繁育與人工養殖之間的區別,二者對動物的繁殖都會進行一定的人工干涉,但是“繁育”重在“育”,往往以動物保護為目的;而“養殖”重在“殖”,以利用動物為主要目的海關。我國相關規定,對走私人工繁育的動物的價值評估予以一定程度的降低,其著重點也在於,人工繁育對於相應的動物資源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本案案涉珊瑚,國內鑑定機構只得出了其不能確定為野生種群的結論,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可認定其不屬於野生種群,但是否為人工繁育種群存疑,應當由司法機關再透過請求相應境外有權機構出具相關的意見,進行進一步、更可靠的認定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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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張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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