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府,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省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山西省實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辦法》等6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山西省實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辦法》(1990年12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佈,根據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號第二次修正)政府

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1994年1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公佈,根據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修正)政府

三、《山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1994年5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公佈)政府

四、《山西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細則》(1998年5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佈,根據2001年8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修正)政府

五、《山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2006年9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佈,根據2018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7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11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3號第二次修正)政府

六、《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贏汾河流域治理攻堅戰的決定》(2019年4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公佈)政府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政府

來源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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