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揀快遞時受傷 勞動關係成焦點

□河南日報社法治全媒體中心記者劉俊華通訊員王莉莉宋永盼

基本案情

某快遞公司曾釋出招聘資訊,招聘負責快遞裝卸分揀的鐘點工,寫明瞭工作時間、地點及聯絡人等內容快遞。2023年12月26日,範某透過該招聘資訊入職,在某快遞公司倉庫從事快遞分揀小時工,每日工作約2個小時,時薪12元,加班費用另行計算,日常透過釘釘打卡進行考勤。2024年1月17日,範某加入公司微信工作群;同年3月19日,嶽某也加入該工作群,並以公司倉管身份釋出工作通知。

2024年5月11日,範某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同年5月22日,她再次入職該公司,其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酬標準及考勤方式均與第一次入職時一致快遞。範某工作期間,公司會計宋某向其發放了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的工資,倉管嶽某向其發放了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的工資。

2024年12月4日,範某在工作過程中被傳送帶擠傷左胳膊,隨後住院治療69天快遞。範某就賠償事宜與某快遞公司協商未果,遂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範某與某快遞公司自2023年12月26日起存在非全日制用工事實勞動關係。某快遞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向武陟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確認與範某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

另查明,2024年5月31日,某快遞公司與嶽某簽訂了《快遞分揀業務承包合同》,將公司快遞出港件業務承包給嶽某,但某快遞公司與嶽某均未將承包情況告知範某快遞

判決結果

武陟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快遞公司和範某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快遞。範某在某快遞公司倉庫從事快遞分揀工作,工作期間透過釘釘打卡上下班,遵循快遞分揀的各項工作安排及具體管理制度,工資由某快遞公司的會計或是倉管支付。某快遞公司對範某實施了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行為,雙方存在人身、組織、經濟從屬性。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某快遞公司與範某自2024年5月22日起存在非全日制勞動關係。判決後,某快遞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無論企業實行承包經營還是租賃經營,改變的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並未改變企業作為用工主體的核心屬性快遞。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核心依據是雙方是否存在人身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這3大核心特徵。

本案的關鍵在於,即便某快遞公司與嶽某簽訂了承包合同,且後期工資由嶽某發放,但某快遞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將承包情況依法告知範某快遞。同時,嶽某在範某第一次入職時就以公司倉管身份開展工作,範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嶽某的工資發放行為是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這一認知符合普通大眾的常理判斷。從實質用工事實來看,範某接受某快遞公司的管理指揮,提供的勞動是某快遞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報酬也穩定發放,雙方的人身、經濟、組織從屬性均已成立,因此應當認定為非全日制勞動關係。

非全日制勞動關係是勞動關係的特殊形態,從法定要件來看,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小時的用工形式快遞。從實踐認定來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仍需滿足人身從屬性、經濟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3大核心要件。人身從屬性體現為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工作安排、遵守規章制度;經濟從屬性體現為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確定並穩定發放,勞動者形成經濟依附;組織從屬性體現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編輯快遞:張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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